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张某在家开了一家网上购物商店,销售各种品牌化妆用品。2009年3月15日,张某所在地A市B区的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到张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区工商局认为张某没有营业执照,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区国税局认为张某偷税漏税,向张某追缴税款20000元,区公安局将张某的电脑等设备进行了扣押。问:
(1)如果张某对以上处罚不服,拟提出行政复议,必须在何时提出申请?
(2)如果张某对国税局追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为什么?
(3)如果张某对区公安局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张某应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张某对A市B区国税局追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A市国税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张某对A市B区公安局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B区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根据《行政复议》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