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是一名无业游民,28岁,常冒充部队高官行骗,一日,甲又冒充是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甲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甲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某企业老总乙的青睐,主动请甲到高档酒店进行高档消费,晚间甲安排了一名女舞者向乙进行脱衣舞表演,后甲身份暴露被查获。 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乙的行为是否应受到治安处罚。
【参考答案】
(1)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本案,甲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2)乙在本案中也是招摇撞骗的受害者,虽然其也有安排进行脱衣舞表演的行为,但该行为尚未达到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不属于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因此,乙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