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1日,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一次针对娱乐服务类零售户的专项检查,查获以下案件:
1.在该县人民路11号“鑫鑫网吧”内查获A品牌卷烟10条,卷烟均有乙市32位激光码。经调查,店主刘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卷烟是其本人从乙市购进的。
2.在中山路“春天KTV”店内查获其销售的“飞天”卷烟(自创假烟品牌)10条,销售价600元/条。经查,店主张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卷烟是从本县卷烟大户李某处购进的,并发现一份进货记录,显示11月8日一次性从李某店内购进“飞天”卷烟50条,进价500元/条。根据张某的陈述,A县稽查人员在持证户李某店内进行检查,发现了其11月8日一次性销售给“春天KTV”50条“飞天”卷烟的帐本记录,未发现其它违法行为。经询问,李某承认该批卷烟是从网上购进,进价300元/条,稽查人员根据网上交易记录印证了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