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省A县“芳芳烟酒店”为辖区违法大户,被A县烟草专卖局列为重点监控户,为搜集其违法证据,A县稽查人员对其进行守候监视。2017年11月3日,A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当场查获无码“飞鹿”牌卷烟15条及交易账册1本,A县稽查人员当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王芳到A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11月8日上午,A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抽取卷烟样品后,通知当事人王芳前来签字确认。当日A县烟草专卖局将卷烟委托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别,鉴定意见为“真品卷烟”。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当事人王芳拒不承认账册是本人记录的,于是A县烟草专卖局委托专门的司法机关对账册书法笔迹进行同一性鉴定,确定了其违法证据。11月19日,A县烟草专卖局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随即重新提取样品向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为“真品卷烟”。 请指出案例中卷烟鉴定过程的不当之处,并说出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提取卷烟样品后再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当,正确做法应在当事人在场情况下对卷烟进行抽样取证,封存后交检验机构。
(2)A县烟草专卖局重新提取样品委托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定不当,正确做法复检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