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和乙是工友,一日,甲在公棚内与乙聊武侠片,兴起之时甲站在工棚大门内并背对大门拿起一铁棍比划武侠片中的武功动作。此时,丙外出归来,一进门被甲铁棍击中头部,丙头部流血并陷入昏迷状态。乙对甲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的越远越好”乙并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地址提供给甲并给甲3000元。甲于是坐火车投奔乙的亲戚。后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立案后口头传唤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根据乙的供述将甲抓获。甲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发现侦查员王某为丙的近亲属,于是甲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回避,并要求聘请律师。但王某表示自己能公正公开的办理案件,因此坚决不回避,并告诉甲是杀人犯,要求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请律师也没用,拒绝了甲聘请律师的要求。 甲聘请律师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可以聘请律师,请说明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业务。
【参考答案】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