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题 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上的异同。
【参考答案】
(1)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82条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以提高被害人地位使其享有诉讼权利。其主要权利有: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辩论;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2)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其诉讼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的和被代理人的授权,并且只能在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同时在进行代理活动时具有相对独立性。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