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何某向黄某购买202只三线闭壳龟(又名金钱龟)准备进行人工养殖,约定由黄某派车从D县运往S市,当晚9时,途经D县东城镇路段时,被D县的执勤交警发现,即通知D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下称森林分局),该分局派人将车及202只金钱龟扣押至D县林业局进行调查。何某及黄某均无法提交运输202只金钱龟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于是,D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便以何、黄非法运输、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8条和《G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于9月14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森林分局的公章,对上述二人罚款24万元。9月15日凌晨,森林分局将扣钾的202只金钱龟放行。同日,森林分局要求D县海洋与水产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委托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木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其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C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公路、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予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土管部门处理。司法、公安(包括林业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支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