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5日,G市F区国税局的H街道税务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A公司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中报抵扣了增值税100万元。H街道税务所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10月10日F区国税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A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10月22日,A公司缴纳了罚款,11月1日,F区国税局将该案向G市国税局汇报,G市国税局认为A公司用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中报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重新处罚,12月29日,F区国税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50万元罚款。
F区国税局对A公司的两次罚款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