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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1年10月2日23时许,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三个年轻人(朱某,男,1990年3月2日生、尤某,男,1993年5月5日生)、何某,男,1992年8月18日生)手拿工具在撬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行迹可疑,遂即欲上前检查。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看到警察上前来检查,遂扔下手中的工具就逃,民警看到后,遂上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抓获了朱某、何某二人,眼看尤某就要逃脱,民警遂举枪将尤某腿部击伤后上前将其抓获,后民警将三名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三人均供述了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在街上准备盗窃汽车,并欲将窃得的汽车销赃后共同分赃,当日三人在实施盗窃汽车时被民警发现并将三人抓获的事实。
同时朱某在公安民警审查过程中主动向民警供述了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经过,同时朱某还向民警供述:2011年8月3日晚上,朱某、尤某、何某三人一起商量去抢劫,之后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A市的一公路边将一过路妇女拦住,由朱某、尤某将妇女拉到路边的草丛中进行搜身抢劫,何某路边望风。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时找到了二百元人民币,同时,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过程中间,发现该名妇女长得漂亮,遂二人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民警根据朱某的供述,对尤某、何某进行审讯,尤某、何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1年10月3日10时许,何某在被宣布拘留后乘派出所民警将其送看守所期间逃跑。事后,何某知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迫于压力,一个月后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另外,调查中发现,尤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2日释放。朱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2011年4月对尤某决定假释。

对于何某的逃跑后的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参考答案】

何某的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说嫌疑人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何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不能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