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题 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参考答案】
唐律继承了“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对皇亲国戚、国家官吏等一些有地位者,给予特权,使其减免用刑。这种特权主要是以下这些:
(1)议。即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八议依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者享受的司法特权分为两种:一种是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另一种是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有“十恶”罪的,则不可享有此特权,即“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请。这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享有这一特权者有: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的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爵者等。他们犯有死罪,可上请皇帝,望其免死,一般司法官不可擅断。他们犯流罪以下的,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有“十恶”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适用此特权。“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3)减。这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适用对象包括:六品、七品宫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
(4)赎。这是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享受这一特权者包括:属于议、请、减范围者,八品和九品官吏,可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他们犯流以下罪的,可用铜赎罪。但是,犯有“五流”等一些罪的,不可赎。这五流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
流、会赦犹流等。
(5)官当。这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具体办法是:犯私罪的,五品以上官吏,一官当徒2年;六品至九品官吏,一官当徒1年;犯公罪的,各加1年。如果一个官吏兼有职事官、散官和勋官的,那么先用职事官和散官当;不足的,再以勋官当;仍有余罪,还可用历任官当。如果罪轻官品高的,可保留原官品,而用铜赎罪;如果罪重官品低的,可用铜来赎余罪。官吏因官当而被解职的,一年以后仍可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