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7年8月11日,某省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在该县人民路11号“鑫鑫食杂店”内查获40条打有乙市32位激光码的“绿城”品牌卷烟。经调查,店主金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其本人于2017年8月10日从乙市购进的,尚未销售。在金某提供的购买凭证上显示,“绿城”品牌卷烟的购进价格为70元/条,先行登记保存卷烟委托该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A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后,于8月18日作出对金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要求当事人金某当场缴纳了罚款,并出具了甲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日,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卷烟发还当事人金某。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正确的做法。
【参考答案】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做法错误应由金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向金某出具甲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做法错误,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金某出具某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