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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是正确的;
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是不正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是不正确的,出借人民币要经股东会决议;
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是正确的,《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换言之,如果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竞业;
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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