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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是正确的,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是正确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委派是不合法的;
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周某是副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是不正确的;
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不正确的;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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