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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论述题

背景:
某承包商(乙方)于某年3月6日于某业主(甲方)签订了一项矿山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甲方于3月14日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开工日期为3月16日,竣工日期为4月22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一天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后,如期开工。

该工程如期开工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为部分设备搬迁,甲方拖延至3月17日才提供出全部场地,影响了工作A、B的正常作业时间,使该两项工作的作业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8个工日;工作C未因此受到影响。
事件2:乙方与租赁商原约定工作D使用的某种机械于3月27日进场,但因运输问题推迟到3月29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实际作业时间增加1天,多用人工7个工日。
事件3:在工作E施工时,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天,多用人工14个工日,其他费用增加1.5万元。
事件4:工作F是一项隐蔽工程,在其施工完毕后,乙方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检查验收要求。但因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到现场检查验收,承包商自行检查进行了覆盖。事后甲方代表认为该项工作很重要,要求乙方在两个独立检查的部位(部位a和部位b)进行剥离检查。检查结果部位a完全合格,部位b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扩大剥离检查范围6个工日,其他费用为1000元;部位b的剥离、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其他费用为1.2万元。因部位a的重新检验和覆盖使工作H的作业时间延长1天,窝工4个工日;因部位b的重新检验和处理与覆盖使工作H的作业时间延长2天,窝工8个工日;
其余各项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情况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乙方就能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试简述其理由;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天数为多少天?

【参考答案】

1.问题(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迟进场属于乙方因承担的风险;
事件3: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但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甲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而因此增加的作业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工程的总时差(10天)
事件4:能否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应视a、b两部位所分布的范围而定。如果该两部位属于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同一个检查单元范围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时间损失均不予补偿;如果该两部位不属于同一个检查单元范围,由部位a造成的费用和事件损失应予补偿,由部位b造成的费用和时间损失不予补偿。
2.问题(2)
1)实际施工天数:
通过对网络计划图的计算,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为①→②→③→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②→③→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3天。
2)可补偿工期天数和工期奖罚天数,分A、B两种可能情况处理:
A.工作F的重新检查、处理与覆盖不予补偿时,将网络图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亦不变(仍为①→②→③→④→⑥→⑦→⑧),工期为40天。
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40—38=2(天)
工期罚款天数为43—40=3(天)
B.工作F的重新检查、处理与覆盖应予部分补偿时,将网络图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亦不变(仍为①→②→③→④→⑥→⑦→⑧),工期为41天。
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41—38=3(天)
工期罚款天数为43—4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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