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农药厂位于清水河的岸边,其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迭标后排入清水河。甲农药厂对岸的清水河下游2800米处的岸边,是崔莱承包的300亩养虾池。2014年春,崔某花巨资购买了虾苗投放于虾池中,并雇佣帮工悉心照料。当年9月9日上午,崔某发现虾池的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虾,经打捞共有2000余斤。崔某认为虾的死亡与虾池从清水河取水有关,立即将此事告知某农药厂,并要求赔偿损失。农药厂认为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虾死亡的原因是甲农药厂排污所致,但农药厂排污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崔巢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分析原因。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因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具有免责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条件为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引起的;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崔某承保的虾池所饲养的虾由于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农药厂排污造成的,农药厂既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崔某养殖的虾死亡与其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农药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药厂以排污未超标为由进行抗辩,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故应当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