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间,邓某、殷某等人为谋取利益,在自己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以某市J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承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C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产生的废硫酸等危险废物业务,将从上述化工企业收集的2.5万余吨该类废物,通过车载或船运方式运输并倾倒至T市境内的河水中,致使水体严重污染。经当地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治理邓某等人倾倒的废硫酸等危险废物需要花费人民币约3600万元。 请具体分析邓某、殷某等人的行为。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邓某等人为了谋取利益,明知自己没有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并倾倒到河水中,治理费用需要3600万元,已经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所以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