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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A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10000公吨,6-10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2000公吨”。买方在6-8月份每月装2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9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种种原因,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0月2曰才装船运出,第五批货物2000公吨于10月10日出运。当受益人凭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第四、第五批货款时,全部造到银行拒付。 在上述情况下,银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能;
(2)因为《UCP600》明确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取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且我方对德商9日的还盘未作答复,没有表示接受,合同关系不成立。德商5月11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不能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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