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考题网-背景图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县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在划分完选区后,进行选民登记。甲19周岁,有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但选举委员会依然将其列入选民名单。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前15天公布选民名单。甲的邻居乙认为甲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于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的第5天作出处理决定,将甲从选民名单中删除。
在某选区,选民8人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丙,选举委员会汇总各选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包含丙)及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予以公布。该县应选举代表20人,代表候选人为25人。代表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丁接受本小区四人口头委托代替投票。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予以公布。

结合宪法与法律,分析材料中的不合法之处。

【参考答案】

本次选举的不合法之处有:
(1)甲在登记选民名单时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甲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2)乙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5日。
(3)代表候选人丙不满足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条件。《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是丙只受8人联名推荐,不符合法律规定。
(4)该县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应选代表20人,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27人,但本次选举只有25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5)丁接受委托代替投票不符合法律规定。《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丁接受委托超过了三人,且不是书面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