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日中午12点,甲骑自行车购物返回家途中,遇乙拦路抢劫,甲与乙搏斗过程中,要求路人丙协助报警。丙跑到距事发地点400米的公安派出所报警,要求民警出警制止抢劫行为,值班民警称正值中午休息无人。在丙的再三请求下,2名值班民警于40分钟后出警,赶到事发地点时,甲受伤倒地,其自行车及购买的物品均被乙抢跑。甲认为派出所未及时出警导致其受伤且物品损失,于事发后2日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派出所赔偿其医疗费、物品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同时,甲向公安分局申请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因甲受伤住院,甲委托其妻及1名律师作为代理,但由于甲手部受伤,无法书写,故未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安分局接待甲妻及律师后,要求甲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甲提出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公安分局是否应当同意?如同意,鉴定机构由谁确定?费用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公安分局应当同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甲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公安分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