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普通地方行政区域的主要标志,是特别行政区洼律地位独特性的重要表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权。
问答题简述单一制国家的特征。
问答题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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