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乙为朋友,且关系密切,甲为吸毒人员,经常在乙面前吸毒,并跟乙讲“没事可以玩玩,不伤身体,很爽”,多次后乙听甲的话跟甲一起吸毒。后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后二人在吸毒时被当场抓获,从甲身上起获部分白色晶体,为鉴定白色晶体的性质,公安机关给鉴定部门打了个电话,送检后鉴定为毒品。 甲的女朋友丙对案件知情,民警在获取丙的证言时,侦查员对丙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法律有照顾,只要你老实交代,今天就放甲走,不老实就判甲刑,让甲吃牢饭”,后侦查员获得了丙指认甲犯罪事实的笔录。请问:丙的证言是否能成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能作为证据。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