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逼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A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A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A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如果舒某、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