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东为某单位司机,男性,28岁。 1998年3月27日,同张、赵二人开车送货。开车至市区以后,刘东仍以高速行驶,张提醒其到市区还是要小心点,刘东表示:我技术高超,没问题!当车行至一商场附近,由于刘东精力不集中,将前方一骑自行车的余某撞倒,刘东刹车不住,致使车从余某身上压过,造成余某当场死亡。刘东为逃避责任,不听张、赵二人劝告,驾车逃走;由于为了逃跑,其慌不择路,开车东冲西撞,在行至市郊时,又将一妇女撞死。此时。刘东仍驾车猛开,企图逃走,后在警方强行命令下停车被捕。 本案中,如果刘东第一次撞人后,当时张、赵指使肇事人逃逸,则张、赵:
A.构成共同犯罪
B.各自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C.不构成犯罪
D.各自单独构成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