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体育局筹办体育学校,由业务科甲负责。甲经体育局批准,组成了由10人组成的体育学校筹委会,并于2004年1月购买了准备用于开办体育学校的地皮及楼房,但未经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市土地管理局发现此情况后,对筹委会作出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筹委会对土地管理局处罚行为的原告资格,说法正确的有:
A.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以权利能力为前提的,筹委会作为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即无民事权利能力
B.具有。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起诉
C.不具有。筹委会不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具有原告资格的是其上级主管机关体育局
D.具有。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而原告资格不以起诉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