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居住于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经营场所的隔壁小区。2004年6月,该经营场所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到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刘某居室,使其难以安睡,并因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为此,2006年9月,刘某一纸诉状将乐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法庭组成人虽意见不一,其中错误的是( )。
A.审判员甲认为,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在自己权益范围内安装为自己提供照明的路灯,并不构成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污染,应不予支持
B.审判员乙认为,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但该纠纷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追究该公司赔偿责任的诉讼,故应不予支持
C.审判员丙认为,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但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
D.审判员丁认为,只要刘某可以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对其赔偿请求就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