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2006年大学毕业到A公司工作,双方于2006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
2007年甲某被公司选中参加了某特殊职业技能培训,为此公司花费培训费5000元,甲某参加培训的差旅费5000元,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甲某至少应当为A公司服务五年,如果由于甲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甲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A公司违约金10000元。
2008年5月,甲某在周末自驾游活动中发生车祸落下残疾,医疗期满后也无法再从事A公司的工作,此时正值两年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选择不再与甲某续约,甲某则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