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A公司以其船舶“荷利亚”号运载托运人B公司的一批橘子到伦敦。该轮代理在与托运人签订的货运单中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瓦伦西亚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后来,“荷利亚”号为多揽货,并未直驶伦敦,而是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物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话,关税的提高和橘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轮到达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承运人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者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不应因为绕道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据提单的规定,因此承运人不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B.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未按运输合同履行义务,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C.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事先约定不能改变提单的内容
D.关税的提高属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