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某高校学生会主席章某拟在2005年5月7组织500名学生举行反对日本“入常”的游行,章某于4月25日向海淀公安分局递交了组织上述游行的申请。海淀公安分局于4月28日书面答复章某不同意举行该游行。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对不予许可游行的决定不服可以公安机关所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章某于4月1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果海淀区政府维持海淀公安分局的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下关于章某选择救济途径不正确的是哪些
A.可以海淀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因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B.可以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行政行为涉及的是政治权利
D.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是对不予许可行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