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通过出让方式,以265万元的出让金取得了城郊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A公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此土地在1年前已由国家征用并储备,现由政府出租给农民耕种,且已知此块土地的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规划建设普通商品住宅楼若干栋。A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了此块土地的“五通一平”,形成了住宅用地。之后,A公司便以6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B用于商品楼建设。B公司为融通资金,欲预售其建设的商品房,因此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了预售申请,并得到批准。从而B公司获得了大量资金用于后期工程建设,保证了工程按期、保质完成,并最终通过了所有的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