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号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国籍为甲国、在丙国有住所的A对国籍为我国、在丙国有住所的B进行侵权,在该船舶行驶入乙国领海后,A又对B进行侵权。1个月后,B就A对其的两次侵权行为向我国法院起诉。对此,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有:
A.对于A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
B.对于A的两次侵权行为,均可以适用A、B的共同住所地国法,即丙国法
C.由于A、B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因此,对于 A的两次侵权行为,均必须适用A、B的共同住所地国法,即丙国法
D.对于A的两次侵权行为,均应适用被告之国籍法,即甲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