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单项选择题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5月 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5月20日,B公司收到 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在上述情况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多项选择题承运人A公司以其船舶“荷利亚”号运载托运人B公司的一批橘子到伦敦。该轮代理在与托运人签订的货运单中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瓦伦西亚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后来,“荷利亚”号为多揽货,并未直驶伦敦,而是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物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话,关税的提高和橘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轮到达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承运人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者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不应因为绕道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项选择题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项选择题国家对于公海上的船舶的某种管辖权可以通过临检权来实施,以下关于临检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单项选择题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