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8日,无锡市政府在村民居住的鸿桥村村委会院内贴出征地公告。公告说,要征用该村12公顷的集体土地,但该公告中并未公开544号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的实际作出机关。直到5月21日,村民才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看到公告所依据的国土资源部544号批复。7月10日,村民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邮寄给国土资源部,要求撤销此批复。7月15日,国土资源部答复,村民所提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村民无权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鸿桥村村委会申请
B.鸿桥村村委会可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无锡市政府的征地公告
C.若村民对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决定起诉的,有权管辖本案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国土资源部受理
D.若村民对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决定起诉的,有权管辖本案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