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1日凌晨,在宣武区南新华街附近,徐某(17周岁)、杨某(16周岁)发现一名避雨的陌生妇女(丁女士、殁年36岁)。他们将该陌生妇女随身携带的112元钱抢走后,以殴打对方的方式取乐,并将对方虐待致死。二人当天被警方逮捕,并在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讯问。2006年12月,鉴于该案教育意义重大,法院让该区学生代表到法院听审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徐某连续两次拒绝了法院的指定辩护律师,法院于是让徐某自己进行了辩护。此案中下列情形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有:
A.未经拘留而逮捕
B.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讯问
C.学生代表的听审
D.法院让徐某自己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