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至9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经多次踩点,决定侵人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储蓄网点计算机弄钱,并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浸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8月下旬郝在郊区某村庄租了装有电话的住房一间,安置一部电脑,并于9月7日以王军等假名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开设 16个活期存折账号。郝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操作电脑向王军等16人账户输入共计人民币72万元:随后两人持存折先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的储蓄网点提取现金26万元。问郝某二人行为的性质如何定性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
D.非法侵入汁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