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公民甲与我国乙公司在我国签订了一批布料的买卖合同,履行地点为A国甲的住所,双方约定以合同履行地法为合同准据法。后来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乙公司即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甲提出自己在A国并没有缔约能力,称合同无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我国,所有的涉外合同均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的准据法,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之前选择
B.我国对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采取“分割论”,除了合同形式之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涉外合同争议事项,因此,关于甲的缔约能力,应适用A国法
C.关于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此,若甲依合同签订地法即我国法有缔约能力的,应认定其有缔约的行为能力
D.若公民甲和乙公司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的情形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即A国法,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