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20岁,工人。2004年12月1日,因与队长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1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月8日检察院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提出委托其兄为其辩护。因张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所以检察院没有同意,让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就本案有下列四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有:
A.检察院超过法定期限通知张某和王某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
B.检察院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C.检察院应当同意张某之兄为张某辩护
D.检察院不同意张某之兄为张某辩护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