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持银行卡在某自动取款机(ATM)取钱时,由于ATM上的“0”键按下无反应,故按下了“00”键,如此操作,李某发现ATM出了 1000元,而经查询余额发现卡里金额只减少了 1元。于是,李某继续如此操作,最终取款近 200次,除去本属于自己的近200元,李某共取得17.5万元。后银行发现系统错误,向警方报案。李某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关于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及如何量刑方面,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李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取钱,不是秘密窃取,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B.李某乃是通过ATM取款,是合法的取款,因此他没有盗窃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C.李某之所以能够获得额外的钱款,主要原因是银行操作系统出现错误,因此李某取得的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他不构成盗窃罪
D.李某即使构成盗窃罪,也不应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