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外交、领事人员的行为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伊某在我国犯下强奸杀人之严重罪行,上海公检机关可以对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B.我国驻韩国大使馆之外交人员杨某为了赚取金钱给其在纽约大学留学的儿子花费,在首尔市从事经营一家中国菜馆,并担任副总经理,杨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的国际法义务
C.加拿大驻香港领事馆副领事杰某及其夫人爱某在香港可以免纳香港的地方性捐税,包括遗产税也不需缴纳
D.中国驻加拿大多伦多总领事馆的技术人员江某和多伦多当地电脑商斐罗斯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50台办公电脑的买卖合同,在签订的时候,江某并没有明示或默示自己的派遣国(中国)代表身份,电脑完全交付以后,江某资金运转不灵,致迟迟未能履约,斐罗斯电脑公司对江某提起民事诉讼,江某不能享有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