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中郑某用铁棒打死高甲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郑某与高甲本来就有仇隙,在路上持铁棒与高甲打架,属互相斗殴的行为,在斗殴中将高甲打死,对其死亡所持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对郑某应以最后造成的结果即高甲的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B.郑某与高甲斗殴,确实有间接故意的过错,但郑某并未存心想杀死高甲,这从事后以为只是将高甲打晕也可以确实,所以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没有杀人故意,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C.郑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他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但结果是导致高甲死亡
D.郑某对高甲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