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0日,某市A区个体户刘某将300公斤鸡蛋运往郊外某县出售,途中被该市B区公安分局所设的检查站(B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扣留。检查站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该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准本市鸡蛋外销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作出以每公斤低于市场价2元的价格强制收购刘某300公斤鸡蛋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刘某仍不服,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因故去世,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则下列人员中属于刘某近亲属的是:
A.刘某之妻
B.刘某的父母
C.刘某之弟
D.刘某的表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