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二在1998年5月犯盗窃罪,1999年8月犯抢劫罪,因抢劫罪案发被抓获。因盗窃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所以法院仅认定张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三正在服刑期间,被发现1998年所犯的盗窃罪(漏罪)。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张三的盗窃罪,法院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何决定应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A.这是在张三(罪犯)服刑期间发生的数罪并罚
B.先并,抢劫罪和盗窃罪的总和刑期为15年,二罪中最高刑期(抢劫罪)为10年,决定执行13年有期徒刑
C.上述B的合并方式与判决宣告前并罚没有差异
D.后减,假如张三抢劫罪的10年刑期已经执行了N年,应从二罪的合并刑期13年中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