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0年11月,王军、李梅夫妻俩到本市春熙路文轩书店选购图书,在挑选图书时,王军不小心将书店一本精美的画册掉在地上,并沾染了一些灰尘,遭到营业 员的责骂,并要求王军、李梅夫妻俩购买该书或者赔偿50元。王军、李梅夫妻俩气愤不过,与营业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值班客户经理冉大力出来,不由分说 打了王军一个耳光。王军、李梅夫妻俩推拉着冉大力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坏,冉大力的衣领也被拉坏,并因此使文轩书店停业半个小时,后来 区公安局的110队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 区公安局治安科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军、李梅夫妻俩处以拘留处罚。王军、李梅夫妻俩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 作出维持区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王军、李梅夫妻俩仍然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
在本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应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