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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郁岚山庄”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4000万元地价款,并投入6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郁岚山庄”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哪些是正确的( )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
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
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
热门试题

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为一个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个外国公司,两公司在1995年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在湖北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其合作经合同规定,与本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1999年,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分配上产生争议,乙公司就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认为仲裁庭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根据我国法院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

A.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B.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于由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有专属管辖权
C.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对该案有管辖权,尽管中国法院对于由在中国进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这只是对于外国法院而言的,这并不排除当事人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
D.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尽管《民事诉讼法》并不排除当事人在有关事项上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但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