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关刑法溯及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葛某因犯重婚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于1994年2月1日刑满释放, 1998年3月1日又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1979年刑法规定葛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认定葛某不构成累犯
B.2000年5月,王某在冯某的茶杯中投放氰化钾将其杀害,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生效,将原投毒罪罪名变更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002年6月王某被抓获受审,则对王某进行审判时应依照其行为时的法律确定其罪名为投毒罪
C.李某于1997年7月至1999年5月两年内连续贩卖毒品8次,由于1997年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要比1979年刑法重,则对李某的这些贩毒行为不应分别依照新旧刑法分别论处,而应依照1997年刑法一并处罚
D.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立法解释由于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应当白2000年4月 29日起有效,而不能溯及至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