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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李某是经营电器的老板。张某为给年迈的老母治病,向李某借款 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是1年。但期满后张某未能如约还款,李某多次请求张某还款未果。起初,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而后又否认这笔借款。一日,双方因还款发生争执,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并将几台家电砸坏。另外,张某的一个朋友王某也打了李某。事后,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对李某的伤害情节比较轻微,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某受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某因1个月不能经营家电而造成的损失;(5)几台家电的损失5000元;(6)此前欠李某的债务2000元。
李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在以下哪个阶段提起:

A.立案侦查阶段
B.审查起诉阶段
C.第一审审理阶段
D.执行阶段
热门试题

单项选择题北京市某区城建规划局批准远山房地产企业在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内,1号楼前的空地上新盖一栋住宅楼5号楼,与1号楼间距6米。1号楼的居民认为加盖的5号楼严重影响了1号楼居民的采光权、通风权和眺望权,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认为某区城建规划局在已经建成的小区,是已经经过总体规划后设计使用的小区,小区内的景观和布置在原来规划中已经确定了的,再次批准建房屋影响了整个小区的整体美感和布局,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是违法的。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居民对规划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区规划局认为5号楼与1号楼间距6米,符合城市规划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法,另外,在规划的小区内变更规划,并不违反相应的法律,属于规划部门的依法职权。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由于之前批准建设的小区规划是统一整体,房产商提供的规划图是对小区整体环境的承诺,小区居民也是因为看好整个规划的布局才选择购买小区的房子,现在违反以前规划建房,影响了全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整个小区的所有居民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1号楼居民虽不拥有1号楼前空地的所有权,但是违规在这里建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通风、眺望等权利,因此具备原告资格;但是,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规划可以由规划部门根据特殊情况加以调整和变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不具备原告资格
C.该行政规划行为是远山房地产企业申请的,因此只有远山房地产企业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而该小区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但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规划行为的合法性,判断的关键标准还是根据是否具有直接的、具体的权利,小区的居民是否对1号楼前空地拥有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其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小区的居民只有1号楼的居民有直接利益,因此只有1号楼的居民有权提起诉讼,小区内其他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