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经营一私营面粉厂。1998年3月20,罗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6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罗某证据不足,宣告罗某无罪。西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面粉厂因罗某被羁押,于1998年3月停产。1998年9月23日,西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罗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之前,工商局局长夏某曾向罗某表态,只要"有好处",一定会解决问题,罗某因此而向夏某送过礼。对于人身受限制的损失,罗某能够在何时期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方符合时效( )
A.1998年3月20日至2000年3月21日
B.1998年4月2日至2000年4月3日
C.1998年10月6日至2000年10月7日
D.1998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