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3日,郑某(25岁)在A市街道上闲逛时遇到与自己有仇隙的高甲,高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追杀郑某,郑某躲闪不急,被高甲砍伤颈部,眼看就要刺中头部,郑某慌乱之中操起路边的一根铁棒抵挡,一下就将高甲打倒在地(事后鉴定颅部受严重损伤死亡)。郑某以为只是将高甲打晕,正好趁机逃走,刚走几步,忽然遇见高甲的哥哥高乙带着四五个小青年过来,高乙看到高甲被打倒,和几个青年一起持着匕首就朝着郑某冲过来。郑某因受伤跑不快,背上被砍上了好几刀,血流不停,一路大呼救命也无人理睬。恰巧此时一中年妇女(沈某)骑一摩托车经过,郑某不顾一切猛的将中年妇女推下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害怕有人发现,事后将摩托车抛至一悬崖下损毁。中年妇女因手臂受伤(轻伤)花费医药费1500元整,郑某亦受轻伤,后被抓获。问:
本案中,郑某不构成以下何种犯罪( )。
A.故意伤害罪
B.故意杀人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聚众斗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