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本案中做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A.王某来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
B.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有效,市公安局应予受理
C.如果王某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D.如果王某直接对乡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则可以乡派出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