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被告人孙某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某大量饮酒后,从某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站,而后又驾车返至市区东侧的成龙路,后向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某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比亚迪轿车的尾部。发生事故后,孙某仍不停车,继续向龙泉驿区方向高速行驶。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孙某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驾车越过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奥拓、蒙迪欧及奇瑞QQ四辆轿车,直至其别克轿车不能启动,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经鉴定,孙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时速为134-138公里,孙某的血液中乙醇的浓度为135.8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关于孙某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