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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2007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途经某省某市市中区凌海收费站,收费站交通稽查员史某、肖某示意他停车接受检查。朱某驾车冲向史某,史某被撞倒在引擎盖上后从侧面摔倒在公路上。随后,朱某又将肖某撞倒卷到车轮下。在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阻拦下,朱某才被迫停车。经鉴定,史某为轻伤,肖某为重伤。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对朱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有关证据,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在庭审过程中,朱某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用车撞人我不否认,但事出有因,当时也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后来才晓得自己压到了人。”法官告诉他已委托律师,自己不要说了
B.朱某可以委托与其关系较好的一位朋友(村委会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C.朱某在侦查期间提出委托辩护人被拒绝
D.人民法院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发现朱某没有委托辩护人,遂于2007年6月22日告知朱某可以委托辩护人
热门试题

单项选择题北京市某区城建规划局批准远山房地产企业在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内,1号楼前的空地上新盖一栋住宅楼5号楼,与1号楼间距6米。1号楼的居民认为加盖的5号楼严重影响了1号楼居民的采光权、通风权和眺望权,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认为某区城建规划局在已经建成的小区,是已经经过总体规划后设计使用的小区,小区内的景观和布置在原来规划中已经确定了的,再次批准建房屋影响了整个小区的整体美感和布局,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是违法的。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居民对规划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区规划局认为5号楼与1号楼间距6米,符合城市规划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法,另外,在规划的小区内变更规划,并不违反相应的法律,属于规划部门的依法职权。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由于之前批准建设的小区规划是统一整体,房产商提供的规划图是对小区整体环境的承诺,小区居民也是因为看好整个规划的布局才选择购买小区的房子,现在违反以前规划建房,影响了全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整个小区的所有居民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1号楼居民虽不拥有1号楼前空地的所有权,但是违规在这里建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通风、眺望等权利,因此具备原告资格;但是,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规划可以由规划部门根据特殊情况加以调整和变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不具备原告资格
C.该行政规划行为是远山房地产企业申请的,因此只有远山房地产企业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而该小区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但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规划行为的合法性,判断的关键标准还是根据是否具有直接的、具体的权利,小区的居民是否对1号楼前空地拥有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其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小区的居民只有1号楼的居民有直接利益,因此只有1号楼的居民有权提起诉讼,小区内其他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